湘发改价商〔2017〕791号
各市州发改委,省直管县发改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信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文件精神,决定对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
(一)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的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具体见附件。
(二)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我委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文件适时调整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
国网省电力公司根据省经信委公布的执行阶梯电价政策的水泥企业名单,按照水泥企业生产用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收取加价电费。
二、严格加价电费资金管理
对因实施阶梯电价增加的加价电费,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要实行专户管理。对加价电费的使用,由我委牵头另行研究提出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本通知自2016年1月起执行。
附件: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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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8日
附件:
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加价标准
一、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前(2013年10月1日之前)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水泥生产线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90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 kWh/t但≤93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3 kWh/t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元。 |
水泥熟料生产线 |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64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4 kWh/t但≤67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7 kWh/t的, 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元。 |
水泥粉磨站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40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0 kWh/t但≤42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2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25元。 |
二、GB16780-2012《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实施之后(2013年10月1日之后)投产的水泥企业,阶梯电价加价标准如下:
水泥生产线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88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88 kWh/t但≤90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90 kWh/t的, 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 |
水泥熟料生产线 | 可比熟料综合电耗不超过60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0 kWh/t但≤64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元;可比熟料综合电耗>64 kWh/t的, 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元。 |
水泥粉磨站 | 可比水泥综合电耗不超过36 kWh/t的,其用电不加价;可比水泥综合电耗>36 kWh/t但≤40 kWh/t的,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15元;可比水泥综合电耗>40 kWh/t的, 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25元。 |